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行政許可的撤銷和注銷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行政許可的撤銷和注銷。
【內容導航】:
(一)撤銷
(二)注銷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1篇第二章行政許可法律制度第四節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的內容。
【基礎考點】:行政許可的撤銷和注銷
(一)撤銷
1.可以撤銷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2.應當撤銷
(1)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2)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解釋】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3.不予撤銷
不論是“可以撤銷”,還是“應當撤銷”的情形,當撤銷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得撤銷。
4.后果
(1)被撤銷的行政許可,從成立時起即喪失效力。
(2)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因撤銷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被許可人基于欺騙、賄賂取得的行政許可被撤銷的,其利益不受保護。
(二)注銷
1.應當注銷的情形
(1)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2)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4)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5)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2.注銷的方式:收回證件、加注發還、公告注銷。
【相關鏈接】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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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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