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沖刺知識點:《合同法》分則之借款合同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沖刺知識點:《合同法》分則之借款合同。
【內容導航】:
1.《合同法》分則之借款合同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科目第2篇第三章債權法律制度第二節《合同法》分則之借款合同的內容。
【知識點】:《合同法》分則之借款合同
1.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2.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
(1)停止發放借款;
(2)提前收回借款;
(3)解除合同。
解釋:貸款人無權“加收罰息”。
3.利息的支付方式
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按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
(1)借款期限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相關內容:在租賃合同中,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約定時,界定原則與借款合同相同。
4.借款期限
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5.提前償還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6.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1)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解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屬于實踐性合同;其他借款合同,屬于諾成性合同。
(2)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3)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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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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