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裁定管轄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裁定管轄。
【內容導航】:
1.移送管轄
2.指定管轄
3.管轄權的轉移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科目第4篇第一章涉稅犯罪第三節行政訴訟管轄的內容。
【知識點】:裁定管轄
1.移送管轄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送。
【管轄權異議】當事人認為受訴人民法院無管轄權的,應當在接到人民法院應訴通知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管轄權異議。
2.指定管轄
(1)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2)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3.管轄權的轉移
(1)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也可將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給下級人民法院審判。
(2)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案件,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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