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自首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自首。
【內容導航】:
1.一般自首
2.特別自首
3.處理規定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科目第3篇第二章刑罰第二節刑罰的適用的內容。
【知識點】:自首
1.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
(1)自動投案
、贂r間要求
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
、谥鲃、直接向司法機關(包括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將自己置于司法機關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裁判。
、垡暈樽詣油栋
(A)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
(B)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
(C)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D)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
(E)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
(F)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
(G)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④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2)如實供述
①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诠餐缸锇讣械姆缸锵右扇,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鄯缸锵右扇俗詣油栋覆⑷鐚嵐┦鲎约旱淖镄泻笥址┑,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2.特別自首
(1)適用對象: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供述的罪行(“其他罪行”):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質或罪名上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不同。
3.處理規定
(1)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2)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2012年新增)
(3)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4)對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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