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犯罪主體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犯罪主體。
【內容導航】:
1.自然人犯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
2.自然人犯罪主體的刑事責任能力
3.單位犯罪主體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科目第3篇第一章刑法基本理論第二節犯罪及其構成的內容。
【知識點】:犯罪主體
1.自然人犯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
(1)不滿14周歲的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對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負刑事責任;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從寬處理
①“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解釋】前提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所犯之罪不在“8種行為”之內,不追究刑事責任
②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不作為累犯(2012年新增)
③不滿18周歲的人和已滿75周歲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緩刑條件的,“應當”予以緩刑(2012年新增)
④已滿75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2012年新增)
⑤已滿75周歲的人“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2012年新增)
(3)排除死刑適用
①對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及死緩
②審判時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及死緩,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2012年新增)
(4)免除前科報告義務
對未滿18周歲的人犯罪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免除其前科報告義務。(2012年新增)
(5)跨年齡段危害行為的刑事責任
①行為人已滿16周歲后實施了某種犯罪,并在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期間也實施過相同的行為,是否一并追究刑事責任,取決于前罪是否為法定的8種犯罪
(A)屬于法定8種犯罪:一并追究刑事責任;
(B)不屬于法定8種犯罪:只能追究已滿16周歲以后犯罪的刑事責任。
②行為人在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期間,實施了法定的8種犯罪,并在未滿14周歲時也實施過相同的行為,對此只能追究已滿14周歲后實施的特定嚴重犯罪的刑事責任。
2.自然人犯罪主體的刑事責任能力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2)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醉酒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5)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單位犯罪主體
(1)單位犯罪主體,是指為謀取本單位的非法利益,由單位負責人或者經集體討論決定,實施了《刑法》明文規定的單位犯罪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2)6種不能以單位犯罪論處的情形
①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公司、企業實施犯罪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②公司、企業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③個人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不屬于單位犯罪,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僅僅為單位個別或少數成員謀取非法利益,也不是單位犯罪。
④單位一般成員實施的犯罪,不屬于單位犯罪。
⑤與單位的經營管理活動沒有任何關系的犯罪,不可能成為單位犯罪。
⑥《刑法》分則沒有特別規定的,不能認定是單位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以自然人犯罪論處。
(3)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
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即所謂“兩罰制”。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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