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破產財產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破產財產。
【內容導航】:
1.撤銷權
2.無效行為
3.追回權
4.取回權
5.抵銷權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科目第二篇第六章破產法律制度第四節破產清算程序的內容。
【知識點】:破產財產
1.撤銷權
(1)1年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①無償轉讓財產的;
②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③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④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⑤放棄債權的。
(2)6個月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2.無效行為
(1)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2)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3.追回權
(1)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可以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為債權人接受的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當質物或者留置物的價值低于被擔保的債權額時,以該質物或者留置物當時的市場價值為限。
4.取回權
(1)權利人的取回權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
(2)出賣人的取回權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
5.抵銷權
抵銷權是指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無論其債權與所負債務種類是否相同,也不論該債權債務是否附有期限或者條件,均可用該債權抵銷其對債務人所負債務的權利。
(1)抵銷權行使的條件
①破產債權人用于抵銷的債權債務均須成立于破產受理之前,債權應經過申報確認;
②抵銷必須由債權人主動向管理人提出行使,管理人不得主動主張債務抵銷;
③抵銷權必須在破產清算分配之前行使;
④附解除條件的債權條件未成就時才可主張破產抵銷。附停止條件的債權,因其債權尚未生效,不能主張破產抵銷。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①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②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③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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