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物的分類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物的分類。
【內容導航】:
1.動產與不動產
2.特定物與種類物
3.主物與從物
4.可分物與不可分物
5.原物與孳息
6.定著物與附著物
7.貨幣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科目第2篇第二章物權法律制度第一節物權概述的內容。
【知識點】:物的分類
1.動產與不動產
(1)不動產的物權變動,以登記為要件;動產的物權變動,一般以物的實際交付為要件。
(2)不動產糾紛一律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涉外不動產糾紛的處理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動產糾紛的管轄則不受此限。
2.特定物與種類物
(1)有些合同的標的物只能是特定物,有些合同的標的物只能是種類物。
(2)種類物的轉讓通常以物的交付時間為所有權轉移時間;特定物的轉讓,可以物的交付為所有權轉移的標志,也可以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確定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3)特定物在交付對方當事人之前滅失的,可以免除義務人實際交付原物的義務,由過錯的當事人承擔損失;種類物在交付前滅失的,義務人應交付同等種類物。
3.主物與從物
在法律無規定或合同無相反約定時,主物所有權轉移時,從物所有權也隨之轉移,即對主物的處分及于從物。
4.可分物與不可分物
數人共享一個債權或者共負一個債務,標的物為可分物的,債權人可以享有按份債權,債務人可以負有按份債務;標的物為不可分物的,債權人之間是連帶債權,債務人之間負連帶債務。
5.原物與孳息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孳息歸原物所有人所有。轉讓原物時,孳息收取權一并轉移。
6.定著物與附著物
(1)定著物(如房屋、地下管道),是指固定于地上或地下、不能移動的物;附著物(如電梯、浮雕、掛櫥),是指附著于其他物上、可以與所附著之物分離,但分離之后不能正常發揮其用途的物。
(2)定著物不是其所定著的物的一部分,也不是從物,而是獨立的物。
(3)定著物屬于不動產,適用于不動產法律;附著物有的是動產(如窗式空調、掛櫥),有的在法律上視為不動產(如電梯、墻上浮雕)。
7.貨幣
(1)貨幣的所有權與占有不能分離(占有貨幣的人即被推定為貨幣的所有權人),喪失貨幣的占有,不存在作為物上請求權的返還請求權,僅存在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2)貨幣所有權的讓與,是事實行為,以移轉占有為標志,無論讓與人有無行為能力,該讓與行為均為有效。
(3)貨幣進行借貸時,借用人即時取得對貨幣的所有權,貸與人并不間接占有該貨幣,而僅對借用人享有債權。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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