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民事行為的代理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民事行為的代理。
【內容導航】: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二)代理的種類
(三)濫用代理權
(四)無權代理
(五)代理關系的終止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科目第2篇第一章民法基本理論概述第六節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容。
【知識點】:民事行為的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的一種法律制度。
1.代理人代他人為法律行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3.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獨立為意思表示;
4.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種類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法定代理是指依法律直接規定而產生的代理,如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其監護人因法律的規定而成為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這種代理無需被代理人授權,而由法律直接規定。
(2)指定代理是指因人民法院或有關單位的指定所產生的代理。
2.一般代理與特別代理
(1)一般代理的代理權范圍及于代理事項的全部。
(2)特別代理的代理權被限定在一定范圍或一定事項的某些方面。
3.單獨代理與共同代理
(1)數個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權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數人未與其他委托代理人協商,所實施的行為侵害被代理人權益的,由實施行為的委托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
(2)被代理人為數人時,其中一人或者數人未經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關系,因此造成損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關系的被代理人承擔。
4.本代理與再代理
(1)本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選任代理人或者依法律規定而產生的代理。
(2)再代理(復代理、轉代理)是指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將其所享有的代理權轉托他人而產生的代理。
(3)再代理的特征
①再代理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選任的;
②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③再代理權不是由被代理人直接授予的,而是由原代理人轉委托的。
5.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
(1)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法律效力的代理。
(2)間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效果轉移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三)濫用代理權
1.自己代理
2.雙方代理
3.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
【相關鏈接】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此時,行紀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P159)
(四)無權代理
1.狹義的無權代理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 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2.表見代理(P111)(2013年新增)
根據《合同法》第49條的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五)代理關系的終止
1.委托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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