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行政強制執行實施的一般規定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行政強制執行實施的一般規定。
【內容導航】:
(一)行政強制執行實施的一般規定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科目第1篇第4章行政強制法律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行政強制執行實施的一般規定
1.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
2.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3.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4.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5.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6.根據《行政強制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
(1)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2)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3)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提示: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3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7.根據《行政強制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執行:
(1)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3)執行標的滅失的;(4)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
8.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執行協議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強制執行。
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 上一個文章: 2014《稅收相關法律》基本考點:凍結
- 下一個文章: 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