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稅應納稅額的計算_25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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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計稅依據
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屬于耕地占用稅征稅范圍的土地(應稅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應稅土地當地適用稅額計算應納稅額,實行一次性征收。
二、單位稅額
1.由于在我國的不同地區之間人口和耕地資源的分布極不均衡,耕地占用稅在稅率設計上采用了地區差別幅度定額稅率。
2.在人均耕地低于0.5畝的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情況,適當提高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過規定適用稅額的50%。
3.占用基本農田的,應當按照當地適用稅額,加按150%征收。
4.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適用稅額可以適當低于規定的適用稅額,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過50%。
5.耕地占用稅具體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三、應納稅額的計算
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應稅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以每平方米土地為計稅單位,按適用的定額稅率計稅。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稅土地面積(m2)×適用稅額
占用基本農田加按150%征收耕地占用稅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稅土地面積(m2)×適用稅額×150%
所屬章節:第九章 耕地占用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泉春老師2024考季《稅法二》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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