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_25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學習無法一蹴而就,需要持之以恒的堅持。稅務師備考,希望大家堅持提前學習,每天積累一點。東奧會計在線為大家整理了《稅法二》預習考點,速來打卡!
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大綱要求|掌握)
情形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購置新建商品房 |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 |
購置存量房 | 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 |
出租、出借房產 |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 |
征收的耕地 | 自批準征收之日起滿1年 |
新征用的非耕地 | 自批準征用次月 |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 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 (1)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自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 (2)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自合同簽訂的次月 |
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 取得的建設用地 (不屬于征收的耕地) |
二、納稅期限(大綱要求|了解)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
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三、納稅申報(大綱要求|熟悉)
納稅人應依照當地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填寫《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將其占用土地的權屬、位置、用途、面積和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內容,據實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登記。納稅人如有住址變更、占用面積變化等情況要按規定及時向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調整)
四、納稅地點(大綱要求|熟悉)
1.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地點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2.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在一地的,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所屬章節:第八章 城鎮土地使用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泉春老師2024考季《稅法二》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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