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優惠_25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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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優惠
(一)減免稅基本優惠(大綱要求|掌握)
免征情形 | 要點提示 |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 — |
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 不包括實行自收自支、自負盈虧的事業單位 |
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 公園、名勝古跡中附設的營業場所,如影劇院、飲食部、茶社、照相館等用地,應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
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 非社會性的公共用地不能免稅,如企業內的廣場、道路、綠化等占用的土地 |
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 農副產品加工廠占地和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單位的生活、辦公用地不包括在內 |
自行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5~10年 | 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納稅人經有關部門批準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納稅人通過出讓、轉讓、劃撥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
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 — |
(二)減免稅其他優惠(大綱要求|熟悉)
1.保障民生用地
用地類型/情形 | 減免稅規定 |
企業辦的學校等用地 | 企業辦的各類學校、托兒所、幼兒園,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企業的綠化用地 | 對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以內的綠化用地,應照章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
電力行業用地 | ①火電廠廠區圍墻內的用地,均應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廠區圍墻外的灰場、輸灰管、輸油(氣)管道、鐵路專用線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廠區圍墻外的其他用地,應照章征稅 ②水電站的發電廠房用地(包括壩內、壩外式廠房),生產、辦公、生活用地,應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他用地給予免稅照顧 ③對供電部門的輸電線路用地、變電站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水利設施用地 | ①對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如水庫庫區、大壩、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他用地,如生產、辦公、生活用地,應照章征稅 ②對兼有發電的水利設施用地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具體辦法比照電力行業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
老年服務機構自用的土地 | 對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自用土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用地 | ①為支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以下稱“飲水工程”)鞏固提升,至2027年12月31日,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的生產、辦公用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②對于既向城鎮居民供水,又向農村居民供水的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量占總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無法提供具體比例或所提供數據不實的,不得享受優惠政策 |
養老、托育、家政等 社區家庭服務用地 |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為社區提供養老、托育、家政等服務的機構自有或其通過承租、無償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2.危險行業用地
用地類型/情形 | 減免稅規定 |
防火、防爆、防毒等 安全防范用地 | 對于各類危險品倉庫、廠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倉庫庫區、廠房本身用地,應依法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
礦山企業用地 | ①礦山的采礦場、排土場、尾礦庫、炸藥庫的安全區,采區運礦及運巖公路、尾礦輸送管道及回水系統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②對礦山企業采掘地下礦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調整) ③除上述規定外,對礦山企業的其他生產用地及辦公、生活區用地,均應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
核工業總公司 所屬企業用地 | 對生產核系列產品的廠礦,為照顧其特殊情況,除生活區、辦公區用地應依照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外,其他用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
核電站用地 | ①對核電站的核島、常規島、輔助廠房和通訊設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線路用地),生活、辦公用地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他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②對核電站應稅土地在基建期內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
3.圍繞“衣食住行”用地
(1)商品儲備和物流企業
用地類型/情形 | 減免稅規定 |
商品儲備管理公司 及其直屬庫用地 | 至2027年12月31日,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自用的承擔商品儲備業務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物流企業 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 | 至2027年12月31日,對物流企業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提示】物流企業的辦公、生活區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倉儲的土地,應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新增) |
(2)“食”
用地類型/情形 | 減免稅規定 |
鹽場、鹽礦用地 | ①對鹽場、鹽礦的生產廠房、辦公、生活區用地,應照章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②鹽場的鹽灘、鹽礦的礦井用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③對鹽場、鹽礦的其他用地,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或給予定期減征、免征的照顧 |
農產品批發市場 農貿市場用地 | ①至2027年12月31日,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專門用于經營農產品的土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②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
(3)“住”
用地類型/情形 | 減免稅規定 |
房地產開發公司 開發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 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經批準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的用地外,對各類房地產開發用地一律不得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
棚戶區改造用地 | ①對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②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供熱企業用地 | ①至2027年供暖期結束,對向居民供熱收取采暖費的“三北”地區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供熱企業其他土地,應當按照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②對專業供熱企業,按其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全部采暖費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③對兼營供熱企業,可以區分供熱所使用的土地與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所使用的土地的,對其供熱所使用土地,按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全部采暖費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城鎮土地使用稅。難以區分的,對其全部土地,按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其營業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公共租賃住房 用地 | 至2025年12月31日,對公租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建設、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
(4)“行”
用地類型/情形 | 減免稅規定 |
企業的鐵路專用線、 公路等用地 | 對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規定者外,在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以內的,應照章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廠區以外、與社會公用地段未加隔離的,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
交通部門港口用地 | ①對港口的碼頭(泊位,包括岸邊碼頭、伸入水中的浮碼頭、堤岸、堤壩、棧橋等)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②對港口的其他用地,應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
民航機場用地 | ①機場飛行區(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機坪、安全帶、夜航燈光區)用地、場內外通訊導航設施用地和飛行區四周排水防洪設施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②在機場道路中,場外道路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場內道路用地依照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③機場工作區(包括辦公、生產和維修用地及候機樓、停車場)用地、生活區用地、綠化用地,均須依照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
鐵路運輸企業 自用的土地 | 鐵道部(現為中國鐵路總公司)所屬鐵路運輸企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地方鐵路運輸企業自用的土地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比照鐵道部(現為中國鐵路總公司)所屬鐵路運輸企業的政策執行 |
民用航空發動機、民用飛機研制項目用地 | ①至2027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及其全資子公司從事大型民用客機發動機、中大功率民用渦軸渦槳發動機研制項目自用的科研、生產、辦公用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②至2027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及其全資子公司從事空載重量大于45噸的民用客機研制項目自用的科研、生產、辦公用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調整) |
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用地 | 至2027年12月31日,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4.其他減免稅規定
用地類型/情形 | 減免稅規定 |
免稅單位與納稅單位之間 無償使用的土地 | 對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如公安、海關等單位使用鐵路、民航等單位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
所屬章節:第八章 城鎮土地使用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泉春老師2024考季《稅法二》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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