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稅憑證的具體情形_25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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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稅憑證的具體情形
1.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1)應稅憑證的標的為不動產的,該不動產在境內;
(2)應稅憑證的標的為股權的,該股權為中國居民企業的股權;
(3)應稅憑證的標的為動產或者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的,其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但不包括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動產或者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
(4)應稅憑證的標的為服務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但不包括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2.不屬于印花稅征收范圍的憑證: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監察機關的監察文書;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按照行政管理權限征收、收回或者補償安置房地產書立的合同、協議或者行政類文書;
(3)總公司與分公司、分公司與分公司之間書立的作為執行計劃使用的憑證。
所屬章節:第四章 印花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泉春老師2024年《稅法二》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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