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_2024年稅法二基礎知識點
資產損失扣除的政策 | 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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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掌握)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1.申報管理
清單申報方式要求企業按照會計核算科目對資產損失進行歸類和匯總,然后編制匯總清單并報送稅務機關。在清單申報中,企業只需報告資產損失的總額,而不需要詳細說明每種損失的具體情況。(新增)
專項申報方式要求企業對每項資產損失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并附上相關的會計核算資料和其他納稅資料。專項申報適用于那些非常規的、難以直接歸類的資產損失,如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之外發生的特殊損失,或者是企業無法準確判斷是否屬于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新增)
(1)清單申報
①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②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③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④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⑤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2)專項申報
①除清單申報以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②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2.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并進行專項申報扣除。
(1)屬于實際資產損失的,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但因計劃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資產損失、企業重組上市過程中因權屬不清出現爭議而未能及時扣除的資產損失、因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而形成的資產損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確而形成資產損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其追補確認期限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
(2)屬于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
(3)企業因以前年度實際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
(4)企業實際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后出現虧損的,應先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并按上述辦法進行稅務處理。
3.在中國境內跨地區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以下規定申報扣除:
(1)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除應按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的有關規定,各自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外,各分支機構同時還應上報總機構。
(2)總機構對各分支機構上報的資產損失,除稅務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以清單申報的形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
(3)總機構將跨地區分支機構所屬資產捆綁(打包)轉讓所發生的資產損失,由總機構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
4.商業零售企業存貨損失稅前扣除規定
(1)商業零售企業存貨因零星失竊、報廢、廢棄、過期、破損、腐敗、鼠咬、顧客退換貨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損失,為存貨正常損失,準予按會計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后再將匯總數據以清單的形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同時出具損失情況分析報告。
(2)商業零售企業存貨因風、火、雷、震等自然災害,倉儲、運輸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損失,為存貨非正常損失,應當以專項申報形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3)存貨單筆(單項)損失超過500萬元的,無論何種因素形成的,均應以專項申報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5.資產損失確認證據
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1)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
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
(2)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是指會計核算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業,對各項資產發生毀損、報廢、盤虧、死亡、變質等內部證明或承擔責任的聲明。
所屬章節:第一章 企業所得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泉春老師2024年《稅法二》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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