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為征收船舶車船稅_2024年稅法二基礎知識點
應納稅額的計算 | 代為征收船舶車船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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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為征收船舶車船稅(熟悉)
1.代征范圍
在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簡稱“海事管理機構”)登記的應稅船舶,其車船稅由船籍港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委托當地海事管理機構代征。
2.代征環節
海事管理機構受稅務機關委托,在辦理船舶登記手續或受理年度船舶登記信息報告時代征船舶車船稅。
3.計算方法
(1)船舶按一個年度計算車船稅。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稅額=計稅單位×年基準稅額
(2)購置的新船舶,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起至該年度終了按月計算。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年應納稅額×應納稅月份數/12
其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取得船舶所有權或管理權的當月,以購買船舶的發票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所載日期的當月為準。
4.減免管理
稅務機關出具減免稅證明和完稅憑證的船舶,海事管理機構對免稅和完稅船舶不代征車船稅,對減稅船舶根據減免稅證明規定的實際年應納稅額代征車船稅。海事管理機構應記錄上述憑證的憑證號和出具該憑證的單位名稱,并將上述憑證的復印件存檔備查。
5.欠稅追繳
對于以前年度未依照《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繳納船舶車船稅的,海事管理機構應代征欠繳稅款,并按規定代加收滯納金。
6.完稅憑證
海事管理機構在代征稅款時,應向納稅人開具稅務機關提供的完稅憑證。完稅憑證的管理應當遵守稅務機關的相關規定。
所屬章節:第六章 車船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泉春老師2024年《稅法二》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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