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稅優惠_2024年稅法二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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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稅優惠(掌握)
(一)減免稅基本優惠(大綱要求|掌握)
根據《印花稅法》的規定,下列憑證免征印花稅:
1.應稅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2.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為獲得館舍書立的應稅憑證;
3.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書立的應稅憑證;
4.農民、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農產品書立的買賣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
5.無息或者貼息借款合同、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提供優惠貸款書立的借款合同;
6.財產所有權人將財產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慈善組織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
7.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采購藥品或者衛生材料書立的買賣合同;
8.個人與電子商務經營者訂立的電子訂單。
(二)減免稅其他優惠(大綱要求|熟悉)
1.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暫免征收印花稅;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2.對農牧業保險合同免稅。對該類合同免稅,是為了支持農村保險事業的發展,減輕農牧業生產的負擔。
3. 凡附有軍事運輸命令或使用專用的軍事物資運費結算憑證和附有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搶險救災物資運輸證明文件的運費結算憑證,免征印花稅。
4.對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批準進行的國有(含國有控股)企業改組改制而發生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5.對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企業主管部門批準改制的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7.為支持國家商品儲備業務發展,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營業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其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買賣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繳納。
8.在棚戶區改造過程中,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有關的印花稅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印花稅。
9.自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10.至2025年12月31日,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的稅收優惠:
(1)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免征建設、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建設、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
(2)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征印花稅;對公租房租賃雙方免征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
11.各類發行單位之間,以及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或個人之間書立的征訂憑證,暫免征收印花稅。
12.關于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證券交易的優惠政策:
(1)對社保理事會委托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運用社保基金買賣證券應繳納的印花稅實行先征后返。
(2)對社保基金持有的證券,在社保基金證券賬戶之間的劃撥過戶,不屬于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印花稅。
13.對被撤銷金融機構接收債權、清償債務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14.為繼續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債權,有效防范金融風險,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收、處置抵債資產過程中涉及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合同或產權轉移書據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
15.為促進資本市場發展和股市全流通,推動股權分置改革試點的順利實施,經國務院批準,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因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而發生的股權轉讓,暫免征收印花稅。
16.我國銀行業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中的優惠政策:
(1)發起機構、受托機構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與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托管機構以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簽訂的其他應稅合同,暫免征收發起機構、受托機構應繳納的印花稅;
(2)受托機構發售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暫免征收印花稅;
(3)發起機構、受托機構因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而專門設立的營業賬簿暫免征收印花稅。
17.經國務院批準,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保護基金公司”)及其管理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簡稱“保護基金”)的下列應稅憑證,可享受如下印花稅優惠政策:
(1)對保護基金公司新設立的營業賬簿免征印花稅;
(2)對保護基金公司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的再貸款合同、與證券公司行政清算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3)對保護基金公司接收被處置證券公司財產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4)對保護基金公司以保護基金自有財產和接收的受償資產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
18.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創新企業CDR,按照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
19.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設的優惠政策:
(1)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開發商應繳納的印花稅。
(2)自2023年10月1日起,對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保障性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保障性住房購買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印花稅。
20.自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涉及的下列應稅憑證,免征印花稅:
(1)新設立的營業賬簿;
(2)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和破產救助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
(3)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過程中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的再貸款合同;
(4)以保險保障基金自有財產和接收的受償資產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對與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簽訂上述產權轉移書據或應稅合同的其他當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稅。
21.對社保基金會及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運用養老基金買賣證券應繳納的印花稅實行先征后返;養老基金持有的證券,在養老基金證券賬戶之間的劃撥過戶,不屬于印花稅的征收范圍,不征收印花稅。對社保基金會及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管理的養老基金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免征社保基金會及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應繳納的印花稅。
2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可享受如下印花稅優惠政策:
(1)對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以下簡稱“項目實施主體”)取得用于建設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印花稅;
(2)對安置住房建設和分配過程中應由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單位繳納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3)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設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應予免征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單位相關的印花稅;
(4)對項目實施主體購買商品住房或者回購保障性住房作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印花稅。
23.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以及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免征印花稅。
對于既向城鎮居民供水,又向農村居民供水的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量占總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印花稅。無法提供具體比例或所提供數據不實的,不得享受優惠政策。
24.為全面推開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在國有股權劃轉和接收過程中,劃轉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對劃出方與劃入方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劃轉上市公司股份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份的,免征證券交易印花稅;對劃入方因承接劃轉股權而增加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免征印花稅。
25.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六稅兩費”減半優惠)(調整)
26.為活躍資本市場、提振投資者信心,自2023年8月28日起,證券交易印花稅實施減半征收。(新增)
所屬章節:第四章 印花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泉春老師2024年《稅法二》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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