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資產的稅務處理_2024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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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資產的稅務處理
1.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2.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
3.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的處理規定
(1)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評估的公允價值-計稅基礎。
①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于投資協議生效并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②關聯企業之間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投資協議生效后12個月內尚未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手續的,于投資協議生效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2)上述所得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企業所得稅。
(3)企業取得的被投資企業的股權,以非貨幣性資產的原計稅成本為計稅基礎,加上每年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逐年進行調整。
被投資企業取得非貨幣性資產的計稅基礎,應按該資產的公允價值確認。
(4)企業5年內轉讓上述股權或投資收回的或者注銷的,停止遞延納稅,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當年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所屬章節:第一章 企業所得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2023年《稅法二》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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