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噸稅征收管理_2023年稅法二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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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征收管理
【所屬章節】
第十章 船舶噸稅
【知識點】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
1.船舶噸稅由海關負責征收。
2.船舶噸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稅船舶進入港口的當日。
3.應稅船舶在噸稅執照期滿后尚未離開港口的,應當申領新的噸稅執照,自上一次執照期滿的次日起續繳噸稅。
4.應稅船舶負責人應當自海關填發噸稅繳款憑證之日起15日內繳清稅款。未按期繳清稅款的,自滯納稅款之日起至繳清稅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5.應稅船舶到達港口前,經海關核準先行申報并辦結出入境手續的,應稅船舶負責人應當向海關提供與其依法履行噸稅繳納義務相適應的擔保;應稅船舶到達港口后,向海關申報納稅。下列財產、權利可以用于擔保:
(1)人民幣、可自由兌換貨幣;
(2)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單;
(3)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保函;
(4)海關依法認可的其他財產、權利。
6.應稅船舶在噸稅執照期限內,因稅目稅率調整或者船籍改變而導致適用稅率變化的,噸稅執照繼續有效。應稅船舶在噸稅執照期限內,因修理、改造導致凈噸位變化的,噸稅執照繼續有效,應稅船舶辦理出入境手續時,應當提供船舶經過修理、改造的證明文件。
7.船舶噸稅的補征、追征與退還
情形 | 具體規定 | ||
補征 | 海關發現少征或者漏征稅款 | 自應稅船舶應當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補征稅款 【考點提示】補征沒有滯納金 | |
追征 | 因應稅船舶違反規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稅款 | 自應當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追征稅款,并自應當繳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少征或者漏征稅款0.5‰的稅款滯納金 | |
退還 | 海關發現多征稅款 | 在24小時內通知應稅船舶辦理退還手續,并加算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 應稅船舶應當自收到規定的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有關退還手續 |
應稅船舶發現多繳稅款 | 可以自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以書面形式要求海關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通知應稅船舶辦理退還手續 |
8.應稅船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不得低于2000元:
(1)未按照規定申報納稅、領取噸稅執照;
(2)未按照規定交驗噸稅執照(或者申請核驗噸稅執照電子信息)以及提供其他證明文件。
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泉春老師《稅法二》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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