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_2023年稅法二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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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征收管理
【所屬章節】
第九章 耕地占用稅
【知識點】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占用耕地手續的書面通知的當日。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憑耕地占用稅完稅憑證或者免稅憑證和其他有關文件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
具體情形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未經批準占用耕地 | 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的納稅人實際占用耕地的當日 |
因挖損、采礦塌陷、壓占、污染等損毀耕地 | 為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認定損毀耕地的當日 |
免征或減征耕地占用稅后,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需要補繳耕地占用稅 | 為改變用途的當日 ①經批準改變用途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批準文件的當日 ②未經批準改變用途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的當日 |
(二)納稅申報
項目 | 具體規定 |
征收單位 | 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
納稅地點 | 應當在耕地所在地申報納稅 |
納稅期限 | 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 |
納稅申報材料 | 耕地占用稅納稅人依法納稅申報時,應填報《耕地占用稅納稅申報表》,同時依占用應稅土地的不同情形分別提交下列材料: (1)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復印件 (2)臨時占用耕地批準文件復印件 (3)未經批準占用應稅土地的,應提供實際占地的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
納稅申報 異常及處理 | (1)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數據資料異常或者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納稅的,包括下列情形: ①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不再屬于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情形,未按照規定進行申報的 ②納稅人已申請用地但尚未獲得批準先行占地開工,未按照規定進行申報的 ③納稅人實際占用耕地面積大于批準占用耕地面積,未按照規定進行申報的 ④納稅人未履行報批程序擅自占用耕地,未按照規定進行申報的 ⑤其他應提請相關部門復核的情形 (2)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數據資料異常或者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納稅的,可以提請相關部門進行復核,相關部門應當自收到稅務機關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出具復核意見 |
(三)退稅管理
退稅情形 | 退稅要求 |
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依法復墾,恢復種植條件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 納稅人應提供身份證明查驗,并提交以下材料復印件: (1)稅收繳款書、稅收完稅證明 (2)復墾驗收合格確認書 |
納稅人因挖損、采礦塌陷、壓占、污染等損毀耕地,依法繳納耕地占用稅后,自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認定損毀耕地之日起3年內依法復墾或修復,恢復種植條件的,可以依法申請退稅 | |
在供地環節,建設用地人使用耕地用途符合“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占用耕地免稅”情形的,按退稅管理的規定退還用地申請人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 由納稅人和建設用地人共同申請,提供身份證明查驗,并提交以下材料復印件: (1)納稅人應提交稅收繳款書、稅收完稅證明 (2)建設用地人應提交使用耕地用途符合免稅規定的證明材料 |
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泉春老師《稅法二》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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