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的征稅范圍_2023年稅法二基礎知識點
印花稅的征稅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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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印花稅的征稅范圍
【所屬章節】
第四章 印花稅
【知識點】印花稅的征稅范圍
印花稅的征稅范圍
一、基本規定
(一)書面合同
1.借款合同
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不包括同業拆借)的借款合同。
2.融資租賃合同
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3.買賣合同
是指動產買賣合同(不包括個人書立的動產買賣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還包括各出版單位與發行單位之間訂立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的征訂憑證(包括訂購單、訂數單等)。
4.承攬合同
是指承攬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
5.建設工程合同
是指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6.運輸合同
是指貨運合同和多式聯運合同,不包括管道運輸合同。
7.技術合同
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
8.租賃合同
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約定的租金的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
9.保管合同
又稱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將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償地或無償地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約定期限內或應寄存人的請求,返還保管物品的合同。
10.倉儲合同
又稱倉儲保管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11.財產保險合同
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的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協議。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但不包括再保險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書據 | 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簽訂的協議或合同 | 【提示】轉讓包括買賣(出售)、繼承、贈與、互換、分割 |
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所有權轉讓書據 | 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轉移 | |
股權轉讓書據(不包括應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的) | —— | |
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 |
(三)營業賬簿
1.印花稅稅目中的營業賬簿歸屬于財務會計賬簿,是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設置的,反映生產經營活動的賬冊。
2.按照營業賬簿反映的內容不同,在稅目中分為記載資金的賬簿(以下簡稱“資金賬簿”)和其他營業賬簿兩類。
3.目前只對資金賬簿反映生產經營單位“實收資本(股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征收印花稅,對其他營業賬簿不征收印花稅。
(四)證券交易
1.證券交易是指證券持有人依照交易規則,將證券轉讓給其他投資者的行為。
印花稅中的證券交易是指轉讓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為基礎的存托憑證。
2.證券交易一般分為兩種形式:一種形式是上市交易,是指證券在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掛牌買賣。另一種形式是上柜交易,是指公開發行但未達上市標準的證券在證券柜臺交易。
二、關于應稅憑證的具體情形(2023年新增)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包括以下四種情形:
(1)應稅憑證的標的為不動產的,該不動產在境內;
(2)應稅憑證的標的為股權的,該股權為中國居民企業的股權;
(3)應稅憑證的標的為動產或者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的,其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但不包括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動產或者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
(4)應稅憑證的標的為服務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但不包括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2.下列情形的憑證,不屬于印花稅征收范圍: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監察機關的監察文書;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按照行政管理權限征收、收回或者補償安置房地產書立的合同、協議或者行政類文書;
(3)總公司與分公司、分公司與分公司之間書立的作為執行計劃使用的憑證。
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泉春老師《稅法二》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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