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計扣除的優惠_2023年稅法二基礎知識點
減征與免征優惠 | 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 | 加計扣除的優惠 | 加速折舊的優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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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加計扣除的優惠
【所屬章節】
第一章 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加計扣除的優惠
加計扣除的優惠
(一)研究開發費用
1.加計扣除政策(調整)
企業類型 | 政策執行時間 | 扣除政策 | |
一般企業 | 2018年~2021年 | ①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 ②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 |
2022年 | 第1~3季度 | ||
第4季度 | 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 ||
制造業企業 | 自2021年1月1日起 | ①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 ②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 |
科技型中小企業 | 自2022年1月1日起 | ||
除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行業外的所有企業 | 自2023年1月1日起 |
2.一般企業2022年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計算
(1)按實際發生額計算
(2)按比例法計算
3.研究開發費的構成:
項目 | 解釋 |
(1)人員人工費用 | 人員人工費用包括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
(2)直接投入費用 | ①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②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 ③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
(3)折舊費用 | 折舊費用包括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
(4)無形資產攤銷 | 無形資產攤銷包括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
(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 指企業在新產品設計、新工藝規程制定、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過程中發生的與開展該項活動有關的各類費用 |
(6)其他相關費用 | ①包括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 【提示】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
②自2021年開始,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同時開展多項研發活動的,由原來按照每一研發項目分別計算“其他相關費用”限額,改為統一計算全部研發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企業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小于限額時,按實際發生數計算稅前加計扣除數額;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大于限額時,按限額計算稅前加計扣除數額 |
4.研究開發費用限制性要求
(1)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活動:
①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②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③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④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⑤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⑥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⑦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2)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①煙草制造業;
②住宿和餐飲業;
③批發和零售業;
④房地產業;
⑤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⑥娛樂業。
5.對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6.委托研發費的加計扣除
情形 | 加計扣除政策 |
委托境內研發 | 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 |
委托境外研發 | 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2/3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提示】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不包括委托境外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 |
(二)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支付的工資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三)支持我國基礎研究的加計扣除(新增)
對企業出資給非營利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用于基礎研究的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按實際發生額在稅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稅前加計扣除。
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泉春老師《稅法二》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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