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稅法二預習考點:契稅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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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七章 契稅
【知識點】契稅計稅依據
情形 | 計稅依據 |
(1)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 | 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 【提示1】實際取得增值稅發票的,成交價格以發票上注明的不含稅價格確定 【提示2】對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應支付的土地出讓金,要征收契稅,不得因減免出讓金而減免契稅 【提示3】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等應交付經濟利益的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參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或房屋買賣確定契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等 |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 | 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提示1】稅務機關依法核定計稅價格,應參照市場價格,采用房地產價格評估等方法合理確定 【提示2】以劃轉、獎勵等沒有價格的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參照土地使用權或房屋贈與確定契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等 |
(3)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 | |
(4)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 | ①互換價格相等的:互換雙方計稅依據為零②互換價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額為計稅依據,由支付差額的一方繳納契稅 |
(5)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經批準改為出讓方式重新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 | 應由該土地使用權人以補繳的土地出讓價款為計稅依據繳納契稅 |
(6)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批準轉讓房地產,劃撥土地性質改為出讓的 | 承受方應分別以補繳的土地出讓價款和房地產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繳納契稅 |
(7)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批準轉讓房地產,劃撥土地性質未發生改變的 | 承受方應以房地產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繳納契稅 |
(8)土地使用權及所附建筑物、構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轉讓的 | 計稅依據為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 |
(9)土地使用權出讓的 | 計稅依據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收補償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物配建房屋等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
(10)房屋附屬設施(包括停車位、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頂層閣樓、儲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屬設施)轉讓的 | ①房屋附屬設施與房屋為同一不動產單元的,計稅依據為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并適用與房屋相同的稅率 ②房屋附屬設施與房屋為不同不動產單元的,計稅依據為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并按當地確定的適用稅率計稅 |
注:以上內容選自文顏老師《稅法二》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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