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稅法二預習考點:我國稅收抵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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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三章 國際稅收
【知識點】我國稅收抵免制度
(一)境外所得的范圍 | (1)居民企業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繳納和間接負擔的境外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額進行抵免 (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可以就其取得的發生在境外,但與其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直接繳納的境外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額進行抵免 |
(二)抵免辦法 | (1)境外已納稅額的抵免額度不能超過抵免限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在以后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2)境外稅額抵免分為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 |
(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根據稅法確定的境外所得,在計算適用境外稅額直接抵免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為將該項境外所得直接繳納的境外所得稅額還原計算后的境外稅前所得;
上述直接繳納稅額還原后的所得中屬于股息、紅利所得的,在計算適用境外稅額間接抵免的境外所得時,應再將該項境外所得間接負擔的稅額還原計算,即該境外股息、紅利所得應為境外股息、紅利稅后凈所得與就該項所得直接繳納和間接負擔的稅額之和。
對上述稅額還原后的境外稅前所得,應再就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總額時已按稅法規定扣除的有關成本費用中與境外所得有關的部分進行對應調整扣除后,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
(四)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的確認
1.不應作為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的情形
2.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的基本條件
3.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的換算
(五)境外所得間接負擔稅額的計算
(六)稅收饒讓抵免的應納稅額的確定
1.居民企業從與我國政府訂立稅收協定(或安排)的國家(地區)取得的所得,按照該國(地區)稅收法律享受了免稅或減稅待遇,且該免稅或減稅的數額按照稅收協定規定應視同已繳稅額在中國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的,該免稅或減稅數額可作為企業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額用于辦理稅收抵免。
2.境外所得采用簡易辦法計算抵免額的,不適用饒讓抵免。
(七)簡易辦法計算抵免
適用范圍 | (1)從境外取得營業利潤所得 (2)符合境外稅額間接抵免條件的股息所得 |
抵免限額 | (1)雖有所得來源國(地區)政府機關核發的具有納稅性質的憑證或證明,但因客觀原因無法真實、準確地確認應當繳納并已經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可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12.5%作為抵免限額(所得來源國的實際有效稅率低于我國規定稅率50%以上的除外) (2)凡就該所得繳納及間接負擔的稅額在所得來源國(地區)的法定稅率且其實際有效稅率明顯高于25%:以按規定計算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和稅率25%計算的抵免限額 |
(八)境外所得稅抵免時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
企業實際應納所得稅額=企業境內外所得應納稅總額-企業所得稅減免、抵免優惠稅額-境外所得稅抵免額。
注:以上內容選自文顏老師《稅法二》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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