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稅法二預習考點: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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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一章 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征收管理
一、納稅地點
納稅人 | 納稅地點 |
居民企業 | (1)除另有規定外:企業登記注冊地 (2)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 |
非居民企業 | (1)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且所得有實際聯系:機構場所所在地 (2)境內設立兩個以上機構場所:可以選擇由其主要的機構場所匯總繳納 (3)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無聯系所得:扣繳義務人所在地 |
二、納稅期限、納稅申報
按納稅年度計算,分月或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 |
預繳 稅款 | 企業應自月份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
匯算 清繳 | (1)企業應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
(2)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 |
企業在納稅年度內無論盈利或虧損,都應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 | |
(1)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終止經營活動,使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實際經營期為1個納稅年度 (3)企業依法清算時,清算期間作為1個納稅年度 (4)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超過匯算清繳應納稅款的,納稅人應及時申請退稅,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不再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2022年新增) |
三、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
1.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2.基本原則: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
3.母子公司的盈虧不能匯總計算,總分公司的盈虧可以匯總計算。
4.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營利。
5.匯總納稅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匯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或退庫。
6.總機構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
7.總分機構分攤稅款的計算
(1)某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2)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3)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4)總機構分攤稅款=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
四、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
1.下列企業應進行清算的所得稅處理:
(1)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
(2)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
2.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內容:
(1)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確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
(3)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
(4)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
注:以上內容選自文顏老師《稅法二》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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