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稅法二預習考點: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
2023年稅務師考試預習階段,想要取得進步,就一定要堅持學習。東奧會計在線為大家整理了《稅法二》第一章預習考點,速來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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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一章 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
(一)不征稅收入
1.財政撥款 | 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 |
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 |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 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解釋】財政性資金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 |
4.社保基金投資收益 | 對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權投資收益,股權投資基金收益,作為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 |
5.中國境內原油期貨交易相關所得 | (1)自2018年3月13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境外經紀機構),從事中國境內原油期貨交易取得的所得(不含實物交割所得),暫不征稅 (2)對境外經紀機構在境外為境外投資者提供中國境內原油期貨經紀業務取得的傭金所得,不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勞務所得,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
(二)免稅收入
1.國債利息收入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
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4.對企業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5.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對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2022新增)
6.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7.自2020年1月1日起,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內實行核定征收的跨境電商企業取得的收入屬于《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免稅收入,可享受免稅收入優惠政策。
8.對企業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轉讓股票差價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紅利所得政策規定征免企業所得稅。
9.對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規定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10.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視同轉讓或持有據以發行創新企業CDR的基礎股票取得的權益性資產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征免企業所得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文顏老師《稅法二》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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