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_2022年稅法二基礎知識點
生活充滿未知,只要你勇于面對挑戰。2022年稅務師考試,東奧會計在線為大家整理了《稅法二》基礎階段的知識點,希望大家能堅持學習,成功上岸!
【內容導航】
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
【所屬章節】
第八章 城鎮土地使用稅
【知識點】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
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3.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4.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
5.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6.納稅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7.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不屬于新征用的耕地,納稅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納稅期限 | 按年計算、分期繳納 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
三、納稅申報 | 1.納稅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須于批準新征用之日起30日內申報登記 2.納稅人如有住址變更、土地使用權屬轉換等情況,從轉移之日起,按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變更登記 |
四、納稅地點 | 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內的,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納稅地點 |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二》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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