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稅范圍、納稅人和稅率_2022年稅法二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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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征稅范圍、納稅人和稅率
【所屬章節】
第七章 契稅
【知識點】征稅范圍、納稅人和稅率
征稅范圍、納稅人和稅率
一、征稅范圍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區別土地增值稅)
是指國家或集體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渡給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或集體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
1.是指出售、贈與和交換等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
2.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規定征收契稅。
(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1.房屋買賣
(1)以房產抵債或實物交換房屋:產權承受人按房屋現值繳納契稅。
(2)以房產作投資或作股權轉讓:由產權承受方按投資房產價值或買價繳納契稅。
2.房屋贈與
(1)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應對受贈人全額征收契稅。
(2)獲獎方式取得房屋產權的照章繳納契稅。
3.房屋互換
(1)雙方交換價值相等,免納契稅。
(2)交換價值不相等,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價方繳納契稅。
4.下列情形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承受方應當依法繳納契稅(2022年新增):
(1)因共有不動產份額變化的;
(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等因素,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
(四)對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應支付的土地出讓金,要征收契稅,不得因減免土地出讓金而減免契稅。
二、納稅人
承受的單位和個人
三、稅率
1.契稅實行3%~5%的幅度比例稅率。
2.具體適用稅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3%~5%的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3.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照規定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二》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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