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_2022年稅法二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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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所屬章節】
第二章 個人所得稅
【知識點】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一)應納稅所得額的一般規定
應納稅所得額=各項收入-稅法規定的扣除項目或扣除金額
1.收入的形式:包括貨幣、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
形式 | 金額確定 |
實物 | 憑證注明價格,如果憑證注明價格明顯偏低的,采用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
有價證券 | 按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 |
其他形式 | 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
2.納稅期限的確定
征稅方法 | 適用情形 |
按年計征 | 經營所得、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 |
按月計征 | 非居民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 |
按次計征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偶然所得;財產轉讓所得; |
(1)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2)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3)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4)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
3.費用扣除的方法
(1)定額和定率扣除:綜合所得;財產租賃所得
(2)會計核算扣除:經營所得;財產轉讓所得
(3)無扣除: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
(二)應納稅所得額的特殊規定
1.兩個以上的個人共同取得同一項目收入的,應當對每個人取得的收入分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納稅。
2.公益性捐贈——限額扣除
(1)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2)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公益性捐贈——全額扣除(P196-197):
(1)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農村義務教育、教育事業、紅十字事業、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地震災區等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特殊事業)
(2)個人通過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等六家、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等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準予在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特殊渠道)
4.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應當分別合并計算應納稅額;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應當分別單獨計算應納稅額。
5.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從其應納稅額中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抵免額不得超過該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二》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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