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原則和范圍_2022年稅法二基礎知識點
應稅收入的確定 | 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 | 扣除原則和范圍 | 虧損彌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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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扣除原則和范圍
【所屬章節】
第一章 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扣除原則和范圍
扣除原則和范圍
(一)扣除項目的范圍
1.成本:包括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即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轉讓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包括技術轉讓)的成本。
2.費用:期間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3.稅金
計入稅金及附加 | 房產稅、車船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消費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出口關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房開企業) |
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 | 車輛購置稅、契稅、進口關稅、耕地占用稅、不得抵扣的增值稅 |
通過損失扣除 | 購進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
不得稅前扣除的稅金 | 企業所得稅、可以抵扣的增值稅、企業為職工負擔的個人所得稅 |
4.損失,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1)損失按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扣除。(凈損失)
(2)已做損失處理的資產以后年度又全部或部分收回時,應計入當期收入。
5.扣除的其他支出:除了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二)扣除項目基本原則
基本原則:在扣除項目上,會計和稅法不一致時,凡沒有超過稅法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三)扣除憑證
項目 | 情形 | 稅前扣除憑證 |
境內增值稅應稅項目 | 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 | 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 |
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 | 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 | |
不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 | 對方為單位的 | 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 【注意】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開具發票的,可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
對方為個人的 | 內部憑證 | |
境外購進貨物或者勞務 | - | 對方開具的發票或者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
與其他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增值稅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 | 采用分攤方式 | 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企業以發票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
企業租用辦公、生產用房等發生的水電等費用 | 出租方作為應稅項目開具發票的 | 發票 |
出租方采取分攤方式的 | 出租方開具的其他外部憑證 |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二》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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