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稅務師稅法二預習搶跑:城鎮土地使用稅(四)
2022年稅務師考試預習備考已開啟,讓我們堅持完成稅法二第八章內容的學習,希望大家能在預習階段的學習過程中,感受到稅法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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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城鎮土地使用稅(四)
【所屬章節】
第八章 城鎮土地使用稅
【知識點】城鎮土地使用稅(四)
城鎮土地使用稅(四)
一、計稅依據
計稅依據為納稅人“實際占用”土地面積。
1.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以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計算題)
2.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核發土地使用證后再作調整。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計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
土地使用權由幾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先分后稅)
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3.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4.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
5.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6.納稅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7.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不屬于新征用的耕地,納稅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納稅期限
按年計算、分期繳納。
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五、納稅申報
1.納稅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須于批準新征用之日起30日內申報登記。
2.納稅人如有住址變更、土地使用權屬轉換等情況,從轉移之日起,按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變更登記。
六、納稅地點
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內的,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納稅地點。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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