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二沖刺考點速記手冊:一般反避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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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反避稅管理
本規定適用于稅務機關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企業實施的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而獲取稅收利益的避稅安排,實施的特別納稅調整。
稅收利益是指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1.避稅安排具有的特征
(1)以獲取稅收利益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
(2)以形式符合稅法規定、但與其經濟實質不符的方式獲取稅收利益。
2.下列情況不適用一般反避稅規定:
(1)與跨境交易或者支付無關的安排;
(2)涉嫌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以及虛開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
3.企業的安排屬于轉讓定價、成本分攤、受控外國企業、資本弱化等其他特別納稅調整范圍的,應當首先適用其他特別納稅調整相關規定。
4.企業的安排屬于受益所有人、利益限制等稅收協定執行范圍的,應當首先適用稅收協定執行的相關規定。
5.稅務機關應當以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和經濟實質的類似安排為基準,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實施特別納稅調整。
調整方法包括:
(1)對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2)在稅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將該交易方與其他交易方視為同一實體;
(3)對相關所得、扣除、稅收優惠、境外稅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間重新分配;
(4)其他合理方法。
考題練習
【多選題】在特別納稅調整中,對企業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而獲取稅收利益的避稅安排,稅務機關有權實施的調整方法有( )。(2018年)
A.對安排的全部或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B.在稅收上否認安排交易的發生
C.在稅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
D.對相關所得、扣除、稅收優惠及境外稅收抵免等重新定性
E.將交易方與其他交易方視為同一實體
【答案】ACDE
【解析】調整方法包括:(1)對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選項A);(2)在稅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選項C),或者將該交易方與其他交易方視為同一實體(選項E);(3)對相關所得、扣除、稅收優惠、境外稅收抵免等重新定性(選項D)或者在交易各方間重新分配;(4)其他合理方法。
(注:以上《稅法二》內容由東奧教務團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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