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范圍(4)_2021年稅務師《稅法二》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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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范圍(4)
【所屬章節】
第一章 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范圍(4)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范圍(4)
19.保險公司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
(1)可限額扣除
財產保險 | 非投資型 | 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 |
投資型 | 有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 無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 |
人壽保險 | 有保證收益 | 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15% |
無保證收益 | 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 |
健康保險 | 短期業務 | 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 |
長期業務 | 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15% | |
意外傷害保險 | 非投資型 | 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 |
投資型 | 有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 無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
(2)不得扣除的保險保障基金:
①財產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6%的;
②人身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1%的。
(3)保險公司按國務院財政部門的相關規定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準予在稅前扣除。
(4)保險公司實際發生的各種保險賠款、給付,應首先沖抵按規定提取的準備金,不足沖抵部分,準予在當年稅前扣除。
20.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1)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簡稱激勵對象)進行的長期激勵。
(2)股權激勵實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
(3)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如下表所示:
行權狀態 | 稅務處理 | |
①立可行權 | 以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據實扣除 | |
②非立可行權(達到一定年限或條件才行權) | 等待期 | 行權期 |
會計上確認的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 同①處理 |
【注意】上述所指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以實際行權日該股票的收盤價格確定。
21.企業參與政府統一組織的工礦棚戶區改造、林區棚戶區改造、墾區危房改造并同時符合條件的棚戶區改造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2.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作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23.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金融企業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貸款類別 | 損失準備計提比例 |
關注類貸款 | 2% |
次級類貸款 | 25% |
可疑類貸款 | 50% |
損失類貸款 | 100% |
【注意】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4.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1)準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
①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
②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征的風險資產;
③由金融企業轉貸并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2)金融企業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計算公式
金融企業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
(3)金融企業的委托貸款、代理貸款、國債投資、應收股利、上交央行準備金以及金融企業剝離的債權和股權、應收財政貼息、央行款項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不得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在稅前扣除。
(4)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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