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減免稅優惠_2020年《稅法二》基礎考點
不要抱怨自己所處的環境,如果改變不了環境,那么就改變自己的心態。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稅務師《稅法二》的基礎考點,希望能夠幫助各位考生備考,輕松!
【內容導航】
房產稅減免稅優惠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五章—房產稅
【知識點】房產稅減免稅優惠
特定機構 自用的房產 |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注意】上述單位的出租房產以及非自身業務使用的生產、營業用房,不免稅 (2)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提示】這里講義按照正確的順序調整,與視頻中稍有差別。 (3)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房產 (4)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 (5)老年服務機構自用的房產暫免征收 (6)鐵道部(鐵總)所屬鐵路運輸企業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7)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及其全資子公司從事大型民用客機發動機、中大功率民用渦軸渦槳發動機研制項目自用的科研、生產、辦公房產,免征房產稅(2020年新增) (8)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及其全資子公司從事大型客機研制項目自用的科研、生產、辦公房產免征房產稅(2020年新增) (9)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為社區提供養老、托育、家政等服務業的機構自有或通過承租、無償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社區養老、托育、家政的房產,免征房產稅(2020年新增) (10)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的生產、辦公用房產,免征房產稅。對于既向城鎮居民供水,又向農村居民供水的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量占總供水量的比例免征房產稅。無法提供具體比例或所提供數據不實的,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2020年新增) (1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用和承租)專門經營農產品的的房產暫免征收房產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房產稅(2020年調整) (12)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自用的承擔商品儲備業務的房產,免征房產稅(2020年新增) (13)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五年內對其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轉制的,自2019年1月1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可繼續免征五年房產稅(2020年調整) (14)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暫免征收 (15)高校學生公寓 (1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向居民供熱收取采暖費的“三北”地區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免征房產稅;對供熱企業其他廠房,應當按照規定征收房產稅 ①對專業供熱企業,按其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全部采暖費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房產稅 ②對兼營供熱企業,視其供熱所使用的廠房與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所使用的廠房是否可以區分,按照不同方法計算免征的房產稅。可以區分的,對其供熱所使用廠房,按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全部采暖費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房產稅。難以區分的,對其全部廠房,按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其營業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房產稅(2020年調整) |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稅務師考試即將于11月7日開始進行,你準備好迎接考試了嗎?希望大家利用好考前的最后復習時間,多多學習知識點!
(注:以上內容選自文顏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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