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與所得來源地的確定_2020年《稅法二》基礎考點
備考稅務師的同學們,奮斗讓我們與眾不同。下面快來和東奧小編一起學習一下今天《稅法二》的基礎知識點吧!
【內容導航】
納稅人與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二章—個人所得稅
【知識點】納稅人與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納稅人與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一、納稅人
范圍 | (1)自然人(中國公民、外籍個人、無國籍個人、香港、澳門、臺灣同胞) |
(2)個體工商戶 (3)個人獨資企業的個人投資者 (4)合伙企業的自然人合伙人 | |
分類 | 標準 | 住所標準、居住時間標準 |
納稅人 | (1)居民個人 ①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②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 | |
(2)非居民個人 ①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 ②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183天的個人 【解釋】 (1)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比如個人因學習、工作、探親、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國境外居住的,當該境外居住的原因消除之后,則必須回到中國境內居住 (2)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中國現行稅法關于“中國境內”,是指中國大陸地區,目前還不包括我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2020年新增) (4)個人所得稅法所稱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83天,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滿183天。在計算居住天數時,按其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實際居住的天數確定,取消了原來的臨時離境規定。即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無論出境多少次,只要在我國境內累計住滿183天,就可判定為我國的居民個人 (5)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按照個人在中國境內累計停留的天數計算。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滿24小時的,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 | ||
納稅義務 | 納稅人 | 是否納稅 | |
(1)居民個人 | 境內所得:√ | 境外所得:√ | |
(2)非居民個人 | 境內所得:√ | 境外所得:× |
二、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 |
提供勞務 | 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所得 |
出租財產 | 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取得的所得 |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 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
轉讓財產 | 不動產 | 轉讓中國境內的不動產 |
其他財產 | 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從中國境內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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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文顏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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