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噸稅的征收管理_2020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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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船舶噸稅的征收管理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十章—船舶噸稅
【知識點】船舶噸稅的征收管理
船舶噸稅的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及納稅期限
1.船舶噸稅由海關負責征收。
2.船舶噸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稅船舶進入港口的當日。
3.應稅船舶在《噸稅執照》期滿后尚未離開港口的,應當申領新的《噸稅執照》,自上一次執照期滿的次日起續繳船舶噸稅。
4.應稅船舶負責人應當自海關填發噸稅繳款憑證之日起15日內繳清稅款。未按期繳清稅款的,自滯納稅款之日起至繳清稅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稅款滯納金。
二、納稅擔保
應稅船舶到達港口前,經海關核準先行申報并辦結出入境手續的,應稅船舶負責人應當向海關提供與其依法履行船舶噸稅繳納義務相適應的擔保;應稅船舶到達港口后,向海關申報納稅。下列財產、權利可以用作擔保:
1.人民幣、可自由兌換貨幣。
2.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單。
3.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保函。
4.海關依法認可的其他財產、權利。
三、其他規定
1.補征 | 海關發現少征或者漏征稅款 | 自應當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補征稅款 |
2.追征 | 應稅船舶違反規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稅款 | 自應當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追征稅款,并自應當繳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少征或者漏征稅款0.5‰的滯納金 |
3.退還 | 海關發現多征稅款 | 在24小時內通知應稅船舶辦理退還手續,并加算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
應稅船舶發現多繳稅款 | 可以自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以書面形式要求海關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通知應稅船舶辦理退還手續 |
4.應稅船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不得低于2000元:
(1)未按照規定申報納稅、領取《噸稅執照》。
(2)未按照規定申報納稅、領取《噸稅執照》。
(3)未按照規定交驗《噸稅執照》(或者申請核驗噸稅執照電子信息)以及提供其他證明文件。
5.噸稅稅款、稅款滯納金、罰款以人民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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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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