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稅優惠_2020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備考稅務師的同學們,人生不吃學習的苦,就要吃生活的苦,而聰明的人都選擇吃學習上的苦。
【內容導航】
減免稅優惠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四章—印花稅
【知識點】減免稅優惠
減免稅優惠
一、基本優惠
下列憑證免征印花稅:
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副本或抄本。
但副本或者抄本作為正本使用的應另行貼花。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業產品收購合同。
4.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5.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二、其他優惠(P338-339,共20項,列述10項)
1.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簽訂的租房合同,凡房屋屬于用于生活居住的,暫免貼花。
2.軍事貨物運輸、搶險救災物資運輸,以及新建鐵路臨管線運輸等特殊貨運憑證。
3.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買賣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免征印花稅。
4.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企業主管部門批準改制的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5.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免征建設、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印花稅。
6.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免征契稅、印花稅;對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雙方免征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
7.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其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
8.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9.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10.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后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在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在困難面前,你需要的只是一點勇氣,苦難過后,就是美好的結局。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