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住所個人所得稅的計算_2020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備考稅務師的小伙伴們,有這樣一句話:哪怕是最沒有希望的事情,只要你愿意堅持努力,到最后就會擁有希望。今天的稅務師《稅法二》預習考點就在下面,趕快來學習吧!
【內容導航】
無住所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二章-個人所得稅
【知識點】無住所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無住所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居住時間 | 納稅人性質 | 境內所得 | 境外所得 | ||
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
累計不超過90天 | 非居民 | √ | 免稅 | ×高管交 | × |
累計90—183天 | 非居民 | √ | √ | ×高管交 | × |
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6年 | 居民 | √ | √ | √ | 免稅 |
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滿6年 | 居民 | √ | √ | √ | √ |
無住所個人工資、薪金所得收入額計算
1.無住所個人為非居民個人的情形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除“無住所個人為高管人員的情形”規定以外,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額分別按照以下兩種情形計算:
(1)非居民個人境內居住時間累計不超過90天的情形。
居住時間 | 納稅人性質 | 境內所得 | 境外所得 | ||
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
累計不超過90天 | 非居民 | √ | 免稅 | × | × |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的非居民個人,僅就歸屬于境內工作期間并由境內雇主支付或者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總額×(當月境內支付工資薪金數額÷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薪金總額)×(當月工資、薪金所屬工作期間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工資、薪金所屬工作期間公歷天數)(境內所得,境內支付)。
【注意1】境內雇主包括雇傭員工的境內單位和個人以及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的機構、場所。
【注意2】凡境內雇主采取核定征收所得稅或者無營業收入未征收所得稅的,無住所個人為其工作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不論是否在該境內雇主會計賬簿中記載,均視為由該境內雇主支付或者負擔。
【注意3】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包含歸屬于不同期間的多筆工資薪金的,應當先分別按照規定計算不同歸屬期間工資薪金收入額,然后再加總計算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額。
2.無住所個人為居民個人的情形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累計居住滿183天的無住所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額按照以下規定計算:
(1)無住所居民個人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情形。
居住時間 | 納稅人性質 | 境內所得 | 境外所得 | ||
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
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6年 | 居民 | √ | √ | √ | 免稅 |
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總額×[1-(當月境外支付工資薪金數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總額)×(當月工資薪金所屬工作期間境外工作天數÷當月工資薪金所屬工作期間公歷天數)]。
(2)無住所居民個人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滿六年的情形。
居住時間 | 納稅人性質 | 境內所得 | 境外所得 | ||
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
5年以上 | 居民 | √ | √ | √ | √ |
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滿六年后,不符合優惠條件的無住所居民個人,其從境內、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資薪金所得均應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無住所個人為高管人員的情形
居住時間 | 納稅人性質 | 境內所得 | 境外所得 | ||
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
累計不超過90天 | 非居民 | √ | 免稅 | √ | × |
累計90—183天 | 非居民 | √ | √ | √ | × |
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6年 | 居民 | √ | √ | √ | 免稅 |
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滿6年 | 居民 | √ | √ | √ | √ |
(1)無住所居民個人為高管人員的,工資、薪金收入額按照上述“2.無住所個人為居民個人的情形”規定計算納稅。
(2)非居民個人為高管人員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①高管人員在境內居住時間累計不超過90天的情形。
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額為當月境內支付或者負擔的工資、薪金收入額。不是由境內雇主支付或者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②高管人員在境內居住時間累計超過90天不滿183天的情形。
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總額×[1-(當月境外支付工資薪金數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總額)×(當月工資薪金所屬工作期間境外工作天數÷當月工資薪金所屬工作期間公歷天數)]。
無住所個人稅款計算
1.無住所居民個人稅款計算的規定
無住所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年度終了后,應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按照規定辦理匯算清繳,年度綜合所得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年度綜合所得應納稅額=(年度工資薪金收入額+年度勞務報酬收入額+年度稿酬收入額+年度特許權使用費收入額-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注意】無住所居民個人為外籍個人的,2022年1月1日前計算工資薪金收入額時,已經按規定減除住房補貼、子女教育費、語言訓練費等八項津補貼的,不能同時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2.非居民個人稅款計算的規定
(1)非居民個人當月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以按照上述規定計算的當月收入額,減去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應納稅額。
(2)非居民個人一個月內取得數月獎金,單獨按上述規定計算當月收入額,不與當月其他工資薪金合并,按6個月分攤計稅,不減除費用,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應納稅額,在一個公歷年度內,對每一個非居民個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適用一次。計算公式如下:
當月數月獎金應納稅額=[(數月獎金收入額÷6)×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6
個人所得稅稅率(非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
級數 | 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速算扣除數 |
1 | 不超過3000元 | 3 | 0 |
2 | 超過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過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過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3)非居民個人一個月內取得股權激勵所得,單獨按照上述規定計算當月收入額,不與當月其他工資、薪金合并,按6個月分攤計稅(一個公歷年度內的股權激勵所得應合并計算),不減除費用,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月股權激勵所得應納稅額=[(本公歷年度內股權激勵所得合計額÷6)×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6-本公歷年度內股權激勵所得已納稅額
(4)非居民個人取得來源于境內的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稅法規定的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應納稅額。
無住所個人適用稅收協定
按照我國政府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內地與中國香港、澳門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安排(以下稱稅收協定)居民條款規定為締約對方稅收居民的個人(以下稱對方稅收居民個人),可以按照稅收協定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協定待遇,也可以選擇不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計算納稅。
1.無住所個人適用受雇所得條款的規定
(1)無住所個人享受境外受雇所得協定待遇
境外受雇所得協定待遇,是指按照稅收協定受雇所得條款規定,對方稅收居民個人在境外從事受雇活動取得的受雇所得,可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無住所個人為對方稅收居民個人,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享受境外受雇所得協定待遇的,可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無住所居民個人為對方稅收居民個人的,可在預扣預繳和匯算清繳時按規定享受協定待遇;非居民個人為對方稅收居民個人的,可在取得所得時按規定享受協定待遇。
(2)無住所個人享受境內受雇所得協定待遇
境內受雇所得協定待遇,是指按照稅收協定受雇所得條款規定,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境內停留天數不超過183天的對方稅收居民個人,在境內從事受雇活動取得受雇所得,不是由境內居民雇主支付或者代其支付的,也不是由雇主在境內常設機構負擔的,可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境內所得,境內支付:繳稅)
無住所個人為對方稅收居民個人,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享受境內受雇所得協定待遇的,可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無住所居民個人為對方稅收居民個人的,可在預扣預繳和匯算清繳時按規定享受協定待遇;非居民個人為對方稅收居民個人的,可在取得所得時按規定享受協定待遇。
2.無住所個人適用獨立個人勞務或者營業利潤條款的規定
獨立個人勞務或者營業利潤協定待遇,是指按照稅收協定獨立個人勞務或者營業利潤條款規定,對方稅收居民個人取得的獨立個人勞務所得或者營業利潤符合稅收協定規定條件的,可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無住所居民個人為對方稅收居民個人,其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可享受獨立個人勞務或者營業利潤協定待遇的,在預扣預繳和匯算清繳時,可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非居民個人為對方稅收居民個人,其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可享受獨立個人勞務或者營業利潤協定待遇的,在取得所得時可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3.無住所個人適用董事費條款的規定
對方稅收居民個人為高管人員,該個人適用的稅收協定未納入董事費條款,或者雖然納入董事費條款但該個人不適用董事費條款,且該個人取得的高管人員報酬可享受稅收協定受雇所得、獨立個人勞務或者營業利潤條款規定待遇的,該個人取得的高管人員報酬可不適用上述“(一)無住所個人工資、薪金所得收入額計算”的第3條規定,分別按照上述第1條、第2條規定執行。
對方稅收居民個人為高管人員,該個人取得的高管人員報酬按照稅收協定董事費條款規定可以在境內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應按照有關工資薪金所得或者勞務報酬所得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4.無住所個人適用特許權使用費或者技術服務費條款的規定
特許權使用費或者技術服務費協定待遇,是指按照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或者技術服務費條款規定,對方稅收居民個人取得符合規定的特許權使用費或者技術服務費,可按照稅收協定規定的計稅所得額和征稅比例計算納稅。
無住所居民個人為對方稅收居民個人,其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稿酬所得或者勞務報酬所得可享受特許權使用費或者技術服務費協定待遇的,可不納入綜合所得,在取得當月按照稅收協定規定的計稅所得額和征稅比例計算應納稅額,并預扣預繳稅款。
年度匯算清繳時,該個人取得的已享受特許權使用費或者技術服務費協定待遇的所得不納入年度綜合所得,單獨按照稅收協定規定的計稅所得額和征稅比例計算年度應納稅額及補退稅額。
非居民個人為對方稅收居民個人,其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稿酬所得或者勞務報酬所得可享受特許權使用費或者技術服務費協定待遇的,可按照稅收協定規定的計稅所得額和征稅比例計算應納稅額。
無住所個人相關征管規定
1.無住所個人預計境內居住時間的規定
無住所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首次申報時,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等情況預計一個納稅年度內境內居住天數以及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境內停留天數,按照預計情況計算繳納稅款。實際情況與預計情況不符的,分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無住所個人預先判定為非居民個人,因延長居住天數達到居民個人條件的,一個納稅年度內稅款扣繳方法保持不變,年度終了后按照居民個人有關規定辦理匯算清繳,但該個人在當年離境且預計年度內不再入境的,可以選擇在離境之前辦理匯算清繳。
(2)無住所個人預先判定為居民個人,因縮短居住天數不能達到居民個人條件的,在不能達到居民個人條件之日起至年度終了15天內,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按照非居民個人重新計算應納稅額,申報補繳稅款,不加收稅收滯納金。需要退稅的,按照規定辦理。
(3)無住所個人預計一個納稅年度境內居住天數累計不超過90天,但實際累計居住天數超過90天的,或者對方稅收居民個人預計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境內停留天數不超過183天,但實際停留天數超過183天的,待達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終了后15天內,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就以前月份工資薪金所得重新計算應納稅款,并補繳稅款,不加收稅收滯納金。
2.無住所個人境內雇主報告境外關聯方支付工資、薪金所得的規定
無住所個人在境內任職、受雇取得來源于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凡境內雇主與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存在關聯關系,將本應由境內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部分或者全部由境外關聯方支付的,無住所個人可以自行申報繳納稅款,也可以委托境內雇主代為繳納稅款。
無住所個人未委托境內雇主代為繳納稅款的,境內雇主應當在相關所得支付當月終了后15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相關信息,包括境內雇主與境外關聯方對無住所個人的工作安排、境外支付情況以及無住所個人的聯系方式等信息。
總結:
高頻考點 | 要點 |
非居民個人 | 無預繳,按月或按次納稅+月度稅率表+一次取得數月獎金或股權激勵(單獨按6月分攤,月度稅率表) |
無住所個人 | 短期非居民(境內所得境內支付)+長期非居民(境內所得)+短期居民(排除境外所得境外支付)+長期居民(全部)+高管:非居民時與上述有差異 無住所居民外籍人:超國民待遇與專項扣除不重扣 稅收協定:受雇/勞務/營業利潤:限制非居民國征稅權,不重征+董事費(董事費條款優先)/特許權費/技術服務費:不限制,按協定征稅 |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考生朋友們,因為你想要取得成功,你就要去做能夠讓你成功的事情,等待和幻想是不能幫助你取得成功的,努力付出才是有意義的行為。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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