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稅法二》第三章國際稅收-國際避稅與反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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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考點詳解】國際避稅與反避稅
考點一:國際避稅地
國際避稅地也稱避稅港、稅務天堂、稅收避難所,是指能夠為納稅人提供某種合法避稅機會的國家和地區。
1.沒有所得稅和一般財產稅的國家和地區,如巴哈馬、百慕大群島、開曼群島等。
2.征收所得稅和一般財產稅,但稅負較低的國家和地區,如中國澳門、瑞士、列支敦士登、英屬維爾京群島。
3.所得稅課征僅實行地域管轄權的國家和地區,如中國香港、巴拿馬、阿根廷。
4.雖有規范稅制但有某些稅收特例或提供某些特殊稅收優惠的國家和地區,如愛爾蘭、英國、加拿大、希臘、盧森堡和荷蘭。
考點二:國際避稅方法
1.選擇有利的企業組織形式避稅
納稅人對外投資時,可以根據合伙企業與公司、子公司與分公司在不同國家之間的稅制差異,選擇最有利的組織形式以實現稅收利益最大化。
2.個人住所和公司居所轉移避稅
(1)跨國自然人可以通過遷移住所避免成為某一國的居民,從而躲避或減輕納稅義務。
(2)跨國法人可以將其總機構或實際管理機構移居到低稅區,避免成為高稅國的居民納稅人,得以降低整個公司的稅收負擔。
(3)企業也可通過跨國并購,將自己變成低稅區企業的組成部分,實現稅收從高稅區向低稅區的倒置。
3.利用轉讓定價避稅
跨國公司集團從整體利益出發,利用各關聯企業所在國的關稅稅率和所得稅的差異,通盤考慮所有成員企業的收入和費用,通過內部轉讓價格處理關聯交易,將費用和成本從低稅區轉移至高稅區,將利潤從高稅區轉移至低稅區,以減輕整個集團在全球負擔的關稅和所得稅。
4.利用稅收協定避稅
一個第三國居民(締約國的非居民)可以通過改變其居民身份,得以享受其他兩個國家簽署的稅收協定中的優惠待遇。
5.利用資本弱化避稅
由于債務人支付給債權人的利息可以稅前扣除,選擇債務性融資方式比權益性融資方式具有稅收優勢;很多國家對非居民納稅人獲得利息征收的預提所得稅稅率,通常比對股息征收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低,采用債權投資比股權投資稅負低。
6.利用信托轉移財產避稅
利用信托轉移財產,可以通過在避稅港設立個人持股信托公司、受控信托公司和訂立信托合同的方式實現。
7.利用避稅港中介公司避稅
跨國公司使用的“雙層愛爾蘭”“雙層愛爾蘭荷蘭三明治”“雙層愛爾蘭一荷蘭一百慕大”架構,是利用中介公司避稅的典范。(2019年新增)
8.利用錯配安排進行避稅
納稅人在跨國交易中,利用兩個國家對同一實體、同一筆收入或統一支出的稅務處理規則的不同,同時規避或減輕跨國交易在兩個國家的稅負。
考點三:國際反避稅基本方法
1.防止通過納稅主體國際轉移進行國際避稅的一般措施。
2.防止通過納稅客體實現國際轉移進行國際避稅的一般措施。
3.防止利用避稅地避稅的措施。
4.轉讓定價調整。
5.加強稅收多邊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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