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稅收協定_2019年《稅法二》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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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國際稅收協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三章-國際稅收
【知識點】國際稅收協定
國際稅收協定
一、國際稅收協定
國際稅收協定,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或地區,為了協調相互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本著對等的原則,在有關稅收事務方面通過談判簽訂的一種書面協議。
截至2016年11月,我國已對外正式簽署102個避免雙重征稅協定。
二、國際稅收協定范本
1.《OECD稅收協定范本》和《UN稅收協定范本》的產生,標志著國際稅收關系的協調活動進入了規范化階段。
2.《OECD稅收協定范本》
(1)積極所得:營業利潤,海運、內河運輸和空運,獨立個人勞務,受雇所得,董事費。
(2)消極所得:不動產所得、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財產收益。
3.《UN稅收協定范本》:強調收入來源管轄權原則,通常賦予發展中國家就外國投資享有更多的征稅權,更有利于發展中國家。
《OECD稅收協定范本》:更強調居住管轄權原則,將更多的征稅權留給投資者或交易商所在國,比較符合發達國家利益。
三、我國對外簽署稅收協定典型條款介紹
基于我國與新加坡簽訂的《中新協定》及議定書條文解釋,對國際稅收協定的典型條款進行簡要介紹:
(一)稅收居民
1.“締約國一方居民”一語是指按照該締約國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總機構所在地,或者其它類似的標準,在該締約國負有納稅義務的人,也包括“該締約國、地方當局或法定機構”。
2.居民應是在一國負有全面納稅義務的人,這是判定居民身份的必要條件。這里所指的“納稅義務”并不等同于事實上的征稅。
3.雙重居民身份下最終居民身份的判定:
(1)永久性住所。
(2)重要利益中心。
(3)習慣性居處。
(4)國籍。
(按順序依次確定)
4.除個人以外(即公司和其他團體),同時為締約國雙方居民的人,應認定其是“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國的居民。
如果締約國雙方因判定實際管理機構的標準不同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由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按照協定規定的程序,通過相互協商解決。
(二)投資所得
1.股息
(1)締約國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即股息可以在取得者所在一方(即居民國)征稅,但這種征稅權并不是獨占的。
(2)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為其居民的締約國,按照該締約國法律征稅。
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則所征稅款:
①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業除外),并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資本的情況下,不應超過股息總額的5%。
②在其他情況下,不應超過股息總額的10%。
(3)股息和利息在某些特定情況下較難判定,通常應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一般情況下,各類債券所得不應視為股息。然而如果貸款人確實承擔債務人公司風險,其利息可被視為股息。
對貸款人是否分擔企業風險的判定通常可考慮如下因素:
①該貸款大大超過企業資本中的其他投資形式,并與公司可變現資產嚴重不符。
②債權人將分享公司的任何利潤。
③該貸款的償還次于其他貸款人的債權或股息的支付。
④利息的支付水平取決于公司的利潤。
⑤所簽訂的貸款合同沒有對具體的償還日期作出明確的規定。
存在上述情況時,借款人所在國可根據資本弱化的國內法規定將利息作為股息處理。
2.利息
(1)發生于締約國一方而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居民國對本國居民取得的來自締約國另一方的利息擁有征稅權,但這種征稅權并不是獨占的。
(2)這些利息也可以在該利息發生的締約國,按照該締約國的法律征稅。但是,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則所征稅款:
①在該項利息是由銀行或金融機構取得的情況下,不應超過利息總額的7%。
②在其他情況下,不應超過利息總額的10%。
3.特許權使用費
(1)發生于締約國一方而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特許權使用費,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即居民國對本國居民取得的來自締約國另一方的特許權使用費擁有征稅權,這種征稅權并不是獨占的。
(2)這些特許權使用費也可以在其發生的締約國,按照該締約國的法律征稅。但是,如果特許權使用費受益所有人是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則所征稅款不應超過特許權使用費總額的10%。
但根據協定議定書的規定,對于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科學設備而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按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總額的60%確定稅基。
(三)《中新協定》的修訂
1.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以及中外合作辦學項目中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場所構成稅收協定締約對方居民在中國的常設機構。
常設機構條款中關于勞務活動構成常設機構的表述為“在任何十二個月中連續或累計超過六個月”的,按照“在任何十二個月中連續或累計超過183天”的表述執行。
2.締約國一方企業以船舶或飛機從事國際運輸業務從締約國另一方取得的收入,在締約國另一方免予征稅。
從事國際運輸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以船舶或飛機經營客運或貨運取得的收入,以及以程租、期租形式出租船舶或以濕租形式出租飛機(包括所有設備、人員及供應)取得的租賃收入。
企業從事以光租形式出租船舶或以干租形式出租飛機,以及使用、保存或出租用于運輸貨物或商品的集裝箱(包括拖車和運輸集裝箱的有關設備)等租賃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屬于國際運輸收入,但根據《中新協定》附屬于國際運輸業務的上述租賃業務收入應視同國際運輸收入處理。
下列與國際運輸業務緊密相關的收入應作為國際運輸收入的一部分:
(1)為其他國際運輸企業代售客票取得的收入。
(2)從市區至機場運送旅客取得的收入。
(3)通過貨車從事貨倉至機場、碼頭或者后者至購貨者間的運輸,以及直接將貨物發送至購貨者取得的運輸收入。
(4)僅為其承運旅客提供中轉住宿而設置的旅館取得的收入。
3.演藝人員活動包括演藝人員從事的舞臺、影視、音樂等各種藝術形式的活動。以演藝人員身份開展的其他個人活動(如演藝人員開展的電影宣傳活動,演藝人員或運動員參加廣告拍攝、企業年會、企業剪彩等活動)。具有娛樂性質的涉及政治、社會、宗教或慈善事業的活動。
演藝人員活動不包括會議發言,以及以隨行行政、后勤人員(如攝影師、制片人、導演、舞蹈設計人員、技術人員以及流動演出團組的運送人員等)身份開展的活動。在商業活動中進行具有演出性質的演講不屬于會議發言。
四、國際稅收協定管理
(一)受益所有人認定
在申請享受我國對外簽署的稅收協定中對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等條款的稅收待遇時,締約國居民需要向稅務機關提供資料,進行受益所有人的認定。
受益所有人,是指對所得或所得據以產生的權利或財產具有所有權和支配權的人。
1.一般來說,下列因素不利于對申請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1)申請人有義務在收到所得的12個月內將所得的50%以上支付給第三國(地區)居民,“有義務”包括約定義務和雖未約定義務但已形成支付事實的情形。
(2)申請人從事的經營活動不構成實質性經營活動。
(3)締約對方國家(地區)對有關所得不征稅或免稅,或征稅但實際稅率極低。
(4)在利息據以產生和支付的貸款合同之外,存在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在數額、利率和簽訂時間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貸款或存款合同。
(5)在特許權使用費據以產生和支付的版權、專利、技術等使用權轉讓合同之外,存在申請人與第三人之間在有關版權、專利、技術等的使用權或所有權方面的轉讓合同。
2.申請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申請人從中國取得的所得為股息時,申請人雖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但直接或間接持有申請人100%股份的人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并且屬于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應認為申請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1)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的人為申請人所屬居民國(地區)居民。
(2)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的人雖不為申請人所屬居民國(地區)居民,但該人和間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間層均為符合條件的人。
3.申請人“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的安全港條款
下列申請人從中國取得的所得為股息時,直接判定申請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1)締約對方政府。
(2)締約對方居民且在締約對方上市的公司。
(3)締約對方居民個人。
(4)申請人被第(1)至(3)項中的一人或多人直接或間接持有100%股份,且間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間層為中國居民或締約對方居民。
總結:
高頻考點 | 要點 |
國際稅收協定范本 | OECD(積極所得,消極所得,符合發達國家利益)、UN(符合發展中國家利益) |
我國稅收協定典型條款 | 稅收居民(雙重居民身份最終居民身份判斷:4順序)、投資所得(締約另一方有征稅權,但不獨占) |
受益所有人 | 身份判斷、安全港條款 |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俗話說“心急吃不了熱豆腐”,要想取得成功不能急于求成,需要努力,還要有耐心,有長久作戰的決心和毅力。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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