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_2019年《稅法二》高頻考點
備考稅務師的考生朋友們,勤學的人總是感覺時間過得飛快,懶惰的人卻總是抱怨時間過得太慢,下面是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的高頻考點內容,趕快來學習吧!
【內容導航】
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二章-個人所得稅
【知識點】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應納稅所得額的一般規(guī)定
應納稅所得額=各項收入-稅法規(guī)定的扣除項目或扣除金額
1.收入的形式
包括貨幣和實物收入。實物應當按照所取得的憑證上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2.費用扣除的方法
(1)定額和定率扣除:綜合所得。財產租賃所得
(2)會計核算扣除:經營所得。財產轉讓所得
(3)無扣除: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
應納稅所得額的特殊規(guī)定:個人公益性捐贈
1.限額扣除
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業(yè)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qū)、貧困地區(qū)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限額內扣除)
【注意】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全額扣除(P193-194):
(1)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農村義務教育、教育事業(yè)、紅十字事業(yè)、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地震災區(qū)等事業(yè)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特殊事業(yè))
(2)個人通過中國教育發(fā)展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等六家、中國醫(yī)藥衛(wèi)生事業(yè)發(fā)展基金會等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準予在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特殊渠道)
記憶提示:朕(震)要(藥)送(宋)老中青紅龍(農)。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我們自己選擇的道路,無論遇到什么樣的困難都應該繼續(xù)走下去,因為一旦開始努力,就不能終止,否則就會辜負曾經的付出。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