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稅法二》第二章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稅率與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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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考點詳解】納稅人、稅率與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一、居民納稅人與非居民納稅人的判定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中國公民、個體工商業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人投資者、在中國有所得的外籍人員(包括無國籍人員)和港澳臺同胞。
按照住所和居住時間兩個標準,分為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
納稅人類別 | 判定標準 | 承擔的納稅義務 |
居民個人 | (1)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 (2)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累計滿183天的個人 | 無限納稅 (境內境外) |
非居民個人 | (1)在中國境內無住所有不居住的個人 (2)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居住累計不滿183天的個人 | 有限納稅 |
二、所得來源的確定
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1.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
2.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各種勞務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
3.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以及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5.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的所得。
6.因持有中國的各種債券、股票、股權而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及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7.關于工資薪金所得來源地的規定
(1)個人取得歸屬于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為來源于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境內工作期間按照個人在境內工作天數計算,包括其在境內的實際工作日以及境內工作期間在境內、境外享受的公休假、個人休假、接受培訓的天數。
(2)在境內、境外單位同時擔任職務或者僅在境外單位任職的個人,在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按照半天計算境內工作天數。
(3)無住所個人在境內、境外單位同時擔任職務或者僅在境外單位任職,且當期同時在境內、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資薪金所屬境內、境外工作天數占當期公歷天數的比例計算確定來源于境內、境外工資薪金所得的收入額。境外工作天數按照當期公歷天數減去當期境內工作天數計算。
8.關于數月獎金以及股權激勵所得來源地的規定
(1)數月獎金是指一次取得歸屬于數月的獎金、年終加薪、分紅等工資薪金所得,不包括每月固定發放的獎金及一次性發放的數月工資。
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權、股權獎勵以及其他因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者補貼。
(2)無住所個人取得的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所得按照相關規定確定所得來源地的,無住所個人在境內履職或者執行職務時收到的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所得,歸屬于境外工作期間的部分,為來源于境外的工資、薪金所得。
無住所個人停止在境內履約或者執行職務離境后收到的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所得,對屬于境內工作期間的部分,為來源于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
具體計算方法: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乘以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所屬工作期間境內工作天數與所屬工作期間天數之比。
(3)無住所個人一個月內取得的境內外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包含歸屬于不同期間的多筆所得的,應當先分別按照規定計算不同歸屬期間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然后再加總計算當月來源于境內的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收入額。
9.關于董事、監事及高層管理人員取得報酬所得來源地的規定
對于擔任境內居民企業的董事、監事及高層管理職務的個人,無論是否在境內履行職務,取得由境內居民企業支付或者負擔的董事費、監事費、工資薪金或者其他類似報酬(包含數月獎金和股權激勵),屬于來源于境內的所得。
上述所稱高層管理職務包括企業正、副(總)經理、各職能總師、總監及其他類似公司管理層的職務。
10.關于稿酬所得來源地的規定。
由境內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支付或者負擔的稿酬所得,為來源于境內的所得。
三、稅率
個人所得稅稅率一覽表
稅率 | 適用情況 |
七級超額 累進稅率 | 綜合所得:居民個人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非居民個人取得上述四項所得,依年度稅率表按月換算后計算應納稅額 |
五級超額 累進稅率 | 經營所得 |
20%比例稅率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 |
四、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一)應納稅所得額的一般規定
應納稅所得額=各項收入-稅法規定的扣除項目或扣除金額
1.收入的形式
包括貨幣和實物收入。實物應當按照所取得的憑證上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2.費用扣除的方法
(1)定額和定率扣除:綜合所得。財產租賃所得
(2)會計核算扣除:經營所得。財產轉讓所得
(3)無扣除: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
(二)應納稅所得額的特殊規定:個人公益性捐贈
1.限額扣除
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限額內扣除)
【注意】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全額扣除(P193-194):
(1)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農村義務教育、教育事業、紅十字事業、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地震災區等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特殊事業)
(2)個人通過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等六家、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等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準予在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特殊渠道)
記憶提示:朕(震)要(藥)送(宋)老中青紅龍(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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