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稅優惠的基本規定_2019《稅法二》預習考點
向競爭挑戰,向壓力挑戰,更要向自己挑戰。2019年稅務師考試的備考正在進行中,希望同學們克服困難,拒絕懶惰,努力備考,迎接成功。
【內容導航】
計稅依據及應納稅額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七章-城鎮土地使用稅
【知識點】計稅依據及應納稅額
計稅依據及應納稅額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計算題考點)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指直接從事種植、養殖、飼養的專業用地。農副產品加工廠占地和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單位的生活、辦公用地不包括在內。
6.經批準自行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記憶提示】1-5非經營行為;6-7國家鼓勵行為。
【注意】公園、名勝古跡內的“索道公司經營用地”,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生活總是讓我們遍體鱗傷,但到后來,那些受傷的地方一定會變成我們最強壯的地方。2019年稅務師報名正在進行,同學們要把握住機會。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