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稅法二》預習考點:國際避稅與反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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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國際避稅與反避稅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三章 國際稅收
【知識點】國際避稅與反避稅
國際避稅與反避稅
(一)國際避稅方法
1.選擇有利的企業組織形式避稅
2.個人住所和公司居所轉移避稅
3.利用轉讓定價避稅
4.利用稅收協定避稅
5.利用資本弱化避稅
6.利用信托轉移財產避稅
7.利用避稅港中介公司避稅
8.利用錯配安排進行避稅
(二)國際避稅地類型
1.沒有所得稅和一般財產稅的國家和地區,如巴哈馬、百慕大群島、開曼群島等。
2.征收所得稅和一般財產稅,但稅負較低的國家和地區,如中國澳門、瑞士、列支敦士登、英屬維爾京群島。
3.所得稅課征僅實行地域管轄權的國家和地區,如中國香港、巴拿馬、阿根廷。
4.雖有規范稅制但有某些稅收特例或提供某些特殊稅收優惠的國家和地區,如愛爾蘭、英國、加拿大、希臘、盧森堡和荷蘭。
(三)國際反避稅基本方法
1.防止通過納稅主體國際轉移進行國際避稅的一般措施。
2.防止通過納稅客體實現國際轉移進行國際避稅的一般措施。
3.防止利用避稅地避稅的措施。
4.轉讓定價調整。
5.加強稅收多邊合作。
(四)國際稅收合作新形式
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行動計劃(BEPS計劃)
指跨國企業利用國際稅收規則存在的不足,以及各國稅制差異和征管漏洞,人為造成應稅利潤“消失”或將利潤轉移到沒有或幾乎沒有實質經營活動的低稅負國家(地區),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其全球總體的稅負,甚至達到雙重不征稅的效果,造成對各國稅基的侵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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