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稅法二》預習考點:征稅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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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征稅對象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一章 個人所得稅
【知識點】征稅對象
征稅對象
1.工資、薪金所得 |
2.勞務報酬所得 |
3.稿酬所得 |
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
5.經營所得 |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7.財產租賃所得 |
8.財產轉讓所得 |
9.偶然所得 |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1項至第4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1項至第4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5項至第9項所得(特定所得),依照相關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1.工資、薪金所得: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1)重點區分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關鍵在于是否有雇傭關系。
(2)不予征稅的津貼:
①獨生子女補貼;
②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③托兒補助費;
④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解釋】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助、津貼征收個人所得稅。
2.勞務報酬所得:個人獨立從事各種非雇傭的勞務所取得的所得。包括設計、裝潢、制圖、咨詢、講學、演出等。
3.稿酬所得: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解釋】作者去世后,財產繼承人取得的遺作稿酬,亦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
5.經營所得
(1)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及其他行業取得的所得,以及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執照,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等。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這個稅目征稅。
(2)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所得:指個人承包經營或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解釋】個人取得國債利息、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教育儲蓄存款利息,儲蓄存款利息均免征個人所得稅。
7.財產租賃所得:個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解釋1】個人取得的財產轉租收入,屬于“財產租賃所得”范圍。
【解釋2】最重要的是房屋的租賃。個人出租房屋涉及到多個稅種,如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房產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
8.財產轉讓所得: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9.偶然所得: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在迷茫的時候要選擇難走的路。前方的路越是坎坷,我們越是要咬著牙走下去。備考2019年稅務師考試,希望考生們可以通過自己的努力,早日通過稅務師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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