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稅法二》高頻考點: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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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一章 企業(yè)所得稅
【知識點】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1.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反向列舉)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總結:
一是,房屋、建筑物不管是否投入使用,均可以計提折舊;
二是,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能否提折舊,看是否投入使用。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3)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4)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xù)使用的固定資產;
(5)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6)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7)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2.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了解)
以“歷史成本”或“公允價值+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3.固定資產折舊的方法
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企業(yè)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自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加速折舊,最低不能低于規(guī)定折舊年限的60%。
【解釋1】結合稅收優(yōu)惠中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yè)所得稅政策。
【解釋2】固定資產改擴建的稅務處理。
房屋、建筑物固定資產在未足額提取折舊前改擴建的:
推倒重置的 (除舊迎新) | 原值減除提取折舊后的凈值,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資產計稅成本 | 在該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稅法規(guī)定的折舊年限,一并計提折舊 |
提升功能、增加面積(保舊增新) | 改擴建支出并入該固定資產計稅基礎 | 從改擴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與稅法規(guī)定的最低年限孰低原則選擇年限計提折舊 |
如果你曾經把失敗當成清醒劑,就千萬別讓成功變成迷魂湯。小編陪伴大家一起度過稅務師考試備考的這段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