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稅法二》高頻考點:公益性捐贈支出案例分享
不畏過往,不懼將來。2018稅務師備考期間,要對自己充滿信心,相信付出終會獲得回報的。小編準備了稅法二科目的知識點,供考生們參考學習。
【內容導航】
公益性捐贈支出案例分享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一章 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公益性捐贈支出案例分享
公益性捐贈支出案例分享
【案例】某企業將成本為200萬元的自產貨物通過政府機構對災區進行捐贈,產品的不含稅市場價格400萬元。假設當年該企業的會計利潤為2000萬元。則該筆捐贈的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1.視同銷售收入400萬元,成本200萬元。會計處理上不確認收入,形成稅會差異,作納稅調整增加處理。同時,注意視同銷售作收入,同時結轉視同銷售成本。
2.捐贈的處理:捐贈成本=200+400×17%=268(萬元),稅法允許扣除的捐贈支出=2000×12%=240(萬元),納稅調整增加28萬元。
【解釋1】“名單制”管理:
對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照財政、稅務部門聯合發布的名單,接受捐贈的群眾團體位于名單內,則企業或個人在名單所屬年度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接受捐贈的群眾團體不在名單內,或雖在名單內但企業或個人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屬于名單所屬年度的,不得扣除。
【解釋2】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群眾團體,應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1)前3年接受捐贈的總收入中用于公益事業支出比例低于70%的;
(2)在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3)存在逃避繳納稅款行為或為他人逃避繳納稅款提供便利的;
(4)存在違反該組織章程的活動,或者接受的捐贈款項用于組織章程規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況的;
(5)受到行政處罰的。
被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群眾團體,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在備考稅務師考試的路上,多數時間只有考生一個人,所以考生要學會忍耐孤獨,學會消化那些負能量的情緒,將它們轉化成考試的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