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稅法二》高頻考點:免稅收入
距離稅務師考試還有60天,整整兩個月。這兩個月的時間說長不長說短不短,但足夠考生再吃透一遍教材,將所有知識再合理細化分析一遍,找出自身短板,合理趨避。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稅法二的相關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備考有所幫助。
【內容導航】
免稅收入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一章 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免稅收入
免稅收入
1.國債利息收入(國債持有期間的利息收入,免稅;國債轉讓的價差收入,應稅);
2.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
3.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符合條件”是指:(1)居民企業之間——不包括投資到“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非居民企業”;(2)直接投資——不包括“間接投資”;(3)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個月)以內取得的投資收益;(4)未上市的居民企業之間的投資,不受一年期限限制;(5)權益性投資,非債權性投資。
4.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解釋1】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個月)以內取得的投資收益。
【解釋2】注意此條款的投資方只能是在境內有機構的非居民企業才有優惠。如果投資方是境內無機構的非居民企業則無此優惠。
【解釋3】居民企業或非居民企業取得的免稅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不足12個月股票取得的投資收益。
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
(1)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2)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其中,內地居民企業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5.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非營利組織的營利性收入,應該納稅)
【解釋1】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1)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2)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4)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解釋2】免稅收入形成的費用、折舊可以稅前扣除。舉例:國債利息收入用來買汽車的折舊,可以稅前扣除;用財政撥款買來的卡車,不能提折舊稅前扣除。(配比原則)
敢于奔跑的人,運氣從不會太差。稅務師考試備考,考生要一直走在最前沿,向著心中的目標奔跑,相信只要一直堅持努力,一定會成功通過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