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稅務師《稅法二》高頻考點:投資抵稅和減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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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投資抵稅
減計收入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 第一章 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投資抵稅和減計收入
投資抵稅
(1)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解釋1】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解釋2】進行稅額抵免時,如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抵扣,其專用設備投資額不再包括增值稅進項稅額;如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其專用設備投資額應為價稅合計金額。
減計收入
(1)減計收入,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2)農村金融減計收入。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比例計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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