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稅務師《稅法二》高頻考點:征收管理
不畏過往,不懼將來。2018稅務師備考期間,要對自己充滿信心,相信付出終會獲得回報的。小編準備了《稅法二》科目的知識點,供考生們參考學習。
【內容導航】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納稅申報
納稅地點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 第八章 城鎮土地使用稅
【知識點】 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使用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納稅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要點】1年時還是次月起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納稅申報
納稅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須于批準新征用之日起30日內申報登記。
三、納稅地點
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于同一省管轄范圍內的,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在同一省管轄范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納稅地點。
【考點小結】(征免范圍結合)
①企業辦的幼兒園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②廠區外公共綠化用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但廠區內綠化用地不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③與其他單位共用土地按各自占地面積分別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④土地使用權未確定的,由使用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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