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稅務師《稅法二》預習考點:車船稅的代收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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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保險機構代收代繳
二、委托交通運輸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代為征收船舶車船稅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 第六章 車船稅
【知識點】
一、保險機構代收代繳
1.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并出具代收稅款憑證。
2.保險機構在代收車船稅時,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單以及保費發票上注明已收稅款的信息和減免稅信息,作為代收稅款憑證。
3.納稅人在應當購買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截止日期以后購買的,或以前年度沒有繳納車輛車船稅的,保險機構在代收代繳稅款的同時,還應代收代繳欠繳稅款的滯納金。
二、委托交通運輸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代為征收船舶車船稅
海事管理機構代征船舶車船稅的計算方法:
(1)船舶按一個年度計算車船稅。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稅額=計稅單位×年基準稅額
(2)購置的新船舶,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起至該年度終了按月計算。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年應納稅額×應納稅月份數/12
應納稅月份數=12-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取月份)+1
其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取得船舶所有權或管理權的當月,以購買船舶的發票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所載日期的當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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